天津调整公积金政策 放宽(kuan)在北(bei)京、河北(bei)购房提(ti)取条件,住房,配偶,抵押担保
新京报贝(bei)壳财经讯 (记者徐倩)10月28日(ri),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de)通(tong)知》(下称《通(tong)知》)。
《通(tong)知》显示,此次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是结合天津实际,支持缴存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助(zhu)力京津冀协同发展。调整后,职工及(ji)配偶购买天津配售(shou)型保障性住房的(de),购房人及(ji)配偶、双(shuang)方(fang)父母可以按照天津现行购买保障性住房提(ti)取政策提(ti)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申(shen)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天津配售(shou)型保障性住房的(de),应支付(fu)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15%的(de)首(shou)付(fu)款,最(zui)长贷款期限30年,贷款额(e)度计算等(deng)其他政策按照天津首(shou)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采用住房抵押担保方(fang)式的(de),抵押值(zhi)最(zui)高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zhi)的(de)85%。
此外,职工及(ji)配偶在北(bei)京市、河北(bei)省购买自有住房,且在天津无购房提(ti)取住房公积金及(ji)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ti)取住房公积金记录的(de),提(ti)取住房公积金不再要求职工或配偶具有所购住房城市户籍或在所购住房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通(tong)知》自2024年10月29日(ri)起施行,有效期5年。
校对 贾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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